
案例一:2010年至2019年,犯罪嫌疑人马某、董某夫妇在嵊州经营店铺期间,以店内订货需资金周转为由,以两分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客户、邻居、朋友等31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3514800元,兑付利息985810元,剩余本息无力归还,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案例二:2017年6月份至2019年2月份,南*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,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,以高额收益为诱饵,通过公司业务员的宣传向嵊州吴*新、裘*民等529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一亿多元。其中,犯罪嫌疑人丁某系“**资本”嵊州分公司的一名团队长,其通过本人及业务员马某、相某等人向多名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2780.075万元,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
案例三:犯罪嫌疑人俞某、史某经李某介绍接触“**葡萄园”的虚拟销售葡萄园APP平台。据了解,该平台通过人拉人滚动发展下线,以售卖虚拟葡萄树名义获得直接收益,并按照发展新会员的业绩提成,层级越高获得的提成比例越高。且一旦发展下线停滞,会员购买的虚拟葡萄树将无法出售,平台就无法运作。犯罪嫌疑人俞某、韩某、金某、朱某、史某在明知该平台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的情况下,为获利仍然不断发展下线,涉嫌传销。